篇名 |
債權物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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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末按民法上之法律行為,有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前者於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後者於以公示方法使第三人得知悉之狀態下,對任何第三人均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如其法律事實為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縱為債權契約,其契約內容仍非不得對第三人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又基於一定法律上之原因而享有占有之權利,亦稱本權;既因占有而具有事實支配標的物之外觀,自足以表彰本權。 |
起訖頁 | 5-7 |
關鍵詞 | 債權物權化、公示外觀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211 (15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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