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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3號
公佈日期:2011/12/09
 
解釋爭點
1.認購(售)權證發行價款非證券交易收入。
2.履約或避險交易損失不得自應稅所得減除之認定,違憲?
 
 
(四) 群益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敬村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1)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八九號及二九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財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0九三一一號函及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二二四六四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2)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五六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財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0九三一一號函及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二二四六四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3)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一0七七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財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0九三一一號函及同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二二四六四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4)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二六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財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0九三一一號函及同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二二四六四號函,違反憲法上實質課稅原則、量能課稅原則及比例原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5)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五二五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二二四六四號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五號、第四二0號解釋之疑義,(6)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三五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二二四六四號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逾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五號、第四二0號解釋之疑義;
(五)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鄧阿華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1)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二四九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二二四六四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五、四二0、四九三、五九七、六二二、六二五、六三五號等解釋之疑義,(2)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一號、第三二五號、第五一一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之規定及財政部八十六年度十二月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二二四六四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五號、第四二0號、第四九三號、第五九七號、第六二二號、第六二五號及第六六一號解釋之疑義,(3)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七六八號、第八三四號及第一0六四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二二四六四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五號、第四二0號、第四九三號、第五九七號、第六二二號、第六二五號及第六六一號解釋之疑義;
(六)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孝達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1)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五九四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二二四六四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五號與第四二0號之疑義,(2)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五八0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二二四六四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五、四二0號解釋之疑義,(3)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七八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聲請書誤植為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二二四六四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五號與第四二0號解釋之疑義,(4)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三三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二二四六四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五號解釋及第四二0號解釋之疑義,(5)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0二三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二二四六四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逾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五號、第四二0號解釋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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