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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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1/07/29 | ||||||||
解釋爭點 |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違憲? | ||||||||
二、蘇永欽大法官提出之協同意見書重點摘錄 --理由書第 6 段於闡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的意旨時,在確認其為保障身體權、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的自由及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權後,隨即認定該規定「符合憲法課予國家對上開自由權利應予保護之要求」,卻因此一「國家保護義務」的提出並無充分論據,且在本解釋認定該規定符合保護義務也全無必要。
三、葉百修大法官提出之協同意見書重點摘錄 --多數意見闡釋隱私權保障與新聞採訪自由之界限與判斷標準,仍有未臻明確之處,固應如何判斷兩者之權利保障範圍與利益權衡,係屬個案事實認定,而應由一般法院衡酌;然憲法就兩者權利保障之界定,本院亦應基於解釋憲法之立場,提出具體可資操作的標準。多數意見雖有於審查系爭規定時,以憲法比例原則加以判斷,然鑑於隱私權與新聞採訪自由之特殊性,本席認應針對兩者保障範圍與界限,有更進一步之澄清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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