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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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1/07/29 |
解釋爭點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違憲? |
[16]在一九四五年以後,西德黑森邦及巴伐利亞邦首先在邦的新聞法中規定,媒體人可以比照律師、醫師及牧師等,享有拒絕提出證言與證據的權利,以保護新聞來源。一九四九年西德公布憲法(基本法),其中只有明白規定國會議員享有這種特權。但是聯邦刑事訴訟法也隨即增訂了媒體從業人享有此特權的條文(第五十三條一項五款)。同時德國每個邦都制定新聞自由法,採取此制度,讓新聞媒體可以免受來自司法機關及行政機關要求提供新聞來源的壓力。為此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新聞人員拒絕證言案」所作的判決理由。法院認為報社是電視廣播外第三大形成人民政治意見的來源,為了保障國家的民主體制,必須讓報社擁有最靈活的消息來源,也要使消息提供者對報社有「絕對的信賴」。所以刑事訴訟法以最大的範圍保障媒體人的證言拒絕權,是維護憲政生命的合憲與符合比例原則的立法,引自本席多年前舊文:「無拒絕證言權,新聞自由的黑洞」,刊載:聯合報,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七日,A15版。 [17]日本在二OOO年五月制定癡纏行為等管制法律,詳見:陳秀峰,當愛情走樣時,有法度嗎?—以日本「癡纏行為等管制法律」為例(上)、(下),司法週刊,第一一二六、一一二七期。 [18]民事訴訟法第四二七條第一項,關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同法第四三六之八條之小額訴訟程序,其請求給付金前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可適用該小額訴訟程序。另同法第四六六條第一項規定,訴訟標的不超過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第三審;另行政訴訟法第二二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有官稅捐課徵事件、不服行政機關所為罰鍰處分而涉訟、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所核課之稅額、罰鍰處分、公法上財產關係之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 [19]參見:蘇永欽,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的合憲性,收錄於氏著:憲政論衡,一品文化出版公司,民國九十七年,第三十五頁以下。 [20]可參見:黃舒芃,「功能最適」原則下司法違憲審查權與立法權的區分,收錄於氏著:民主國家的憲法及其守護者,元照出版公司,二OO九年八月,第二六一頁以下。 [21]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第十九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22]此位華倫律師(Samuel D. Warren,1852-1910)並非日後成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第十四任首席大法官的華倫(Earl Warren,1891-1974),兩人亦無親戚關係;又前者出身波士頓,後者出身加州。 [23] 4 Harvard Law Review, 193-220, 1890/1891. [24]民國一OO年七月十二日聯合報二版,黑白集。 [25] 這個更美好的社會,豈不正符合義大利導演費里尼當年(一九六O年)拍攝、且創造出“Paparrazi”(跟拍人,港譯:「狗仔」)一詞的著名影片「美好人生」(La dolce vita)的片名乎? [26]原文為:「Du furchtliches Weib, was bannt mich noch in deine Nahe?Warum las ich dich nicht allein und flieht fort, dahin, dahin, wo mein Gewissen Ruhe wieder fa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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