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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87號
公佈日期:2011/05/27
 
解釋爭點
對故意致公司逃漏稅捐之公司負責人一律處徒刑之規定,違憲?
 
 

二、許大法官宗力提出,林大法官子儀加入之部分不同意見書重點摘錄
--現行判例制度本身即有相當之違憲嫌疑。然姑不論其制度缺陷,現行判例無疑具有充分之法律拘束力,而非事實上的制約而已。我們因此應在判例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下,仔細思考對判例的違憲審查機制的最適安排。容許法官針對判例聲請解釋,並非在應然面肯定判例之效力與法律相當,而是誠懇地面對實然面的需求,蓋倘非如此,下級法院法官對於判例之違憲審查義務,幾乎不可能是有意義的憲法要求。

要旨內容
我國判例與判決先例間的效力落差,欠缺理論基礎
  1. 從我國所近似的德國法觀點衡量,判例既不該如此重如泰山 ( 有法之拘束力 ) ,衝撞審判獨立;判決先例更不該如此輕如鴻毛 ( 偏離時毋庸負擔特別之說理義務 ) ,戕害法安定性與一致性。
  2. 判例與判決先例效力之差異,是透過在審判之外的司法行政程序運作所致,其權力性質及正當性始終可疑。
  3. 英美法系的裁判先例垂直拘束效力雖強,仍然是在不告不理的前提下,針對個案事實及爭議適用法律所為的具體裁斷,基本上仍不失司法權被動性、個案性及法律適用的性格,但我國判例選編的權力則非如此,而有僭越立法權之嫌。
  4. 最後,從實際觀點論,判例制度究竟是見解統一的制度,還是無形中在其他方面鼓勵了見解的歧異,實在是饒富興味的實證問題,值得識者進一步研究。蓋判例制度可能反而使法官在偏離未經選編為判例的判決時,感到更無負擔,無形中鼓勵了法官在判例之外,以審判獨立之名各吹各的調。
終審法院應肩負起維護法安定性與統一見解的任務
  1. 終審法院首先務須自我拘束,遵守自身之判決先例,其縱有多庭,亦不應有法律見解歧異之情形。
  2. 終審法院所有的判決先例,非僅判例,對於下級審法官均應發揮相同的拘束效力,即使不是如同判決先例拘束原則一般的垂直拘束力,至少也是事實的拘束力。
  3. 下級法院法官在審判時有義務針對與上級審裁判見解歧異之處,負擔加強的說理義務;而上級法院在作成每一則裁判時,也都應在個案之外,慎重地思考對於司法體系整體而言,這則案例將如何延續過去、影響未來。

本院應受理法官對判例之聲請

  1. 即使法官確實在個案中詳述拒絕適用判例之理由而為裁判,但從當事人的角度而言,如此勇於任事的法官究竟幸或不幸?
  2. 一則,拒絕援用判例的判決確實鬆動了法體系的延續性與可預測性,這未必是訴訟當事人所樂見;
  3. 二則,該判決非常可能受到撤銷發回的命運,因此即使當事人樂見原判結果,極有可能只是空歡喜一場,無奈地在上下級審移審、反覆歷經訟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還涉及裁判費的問題。這些都是負責任的法官為了人民的程序利益會感到忌憚之處。
  4. 但如果容許其裁定停止審判,向本院聲請解釋,便可以獲得終局的決定,而不用以讓當事人在審級間來來回回為代價,反覆測試判例的合憲性。
  5. 縱不為其他理由,至少基於當事人的利益保護,本席等即認為容許法官就判例聲請解釋,是必要的設計制度。

判例制度何去何從

  1. 在判例制度尚存之際,司法行政體系必須絕對地確認,法官盡說理義務後,拒絕在個案中適用判例 ( 無論是區別判例事實與待決個案事實之差異,或基於判決有違憲疑義之心證 ) ,不得構成對其不利人事管考的理由。而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拒絕適用判例的理由必須謹慎考量,如果認為不能為之說服,亦須針對其說理,詳具理由一一指駁,而不能單以違背判例為由撤銷發回或改判。
  2. 上下審級間必須能真實存在此種憲法對話的條件與空間,多數意見的理據才有其現實基礎,而不是曲意迴護判例的飾詞。
  3. 長程而言,判例制度應當廢除。終審法院須直接透過裁判活動,藉由每一個判決的作成去維持法安定性與統一法律見解,這更包括終審法院亦不得任意反覆或歧異。下級法院法官不具理由違背任何的判決先例都可能構成裁判上的違法,而上級法院對於法官具理由而偏離先例之判決,如果不受其說服,則應以違背法律之理由 ( 而非違背判例 ) 廢棄發回或改判。最後,假如所謂堪為範式的指標案件,對於法官裁判有其參考價值,而認為非必選取不可,經受擇取的判決,必須單純是判決上的知識輔助,而不能是效力上的差異。凡此種種,涉及的不只是法院與法官,律師的角色和判決說理的義務與結構,也都必然須一併加強。
  4. 多數意見一方面地取巧地暗示下級法院法官可以藉由說理,鬆動判例之拘束力,也藉此避免今後下級法院法官直接向本院提出對判例合憲性之質疑;但另方面,卻對法官在審判時面對判例可能違憲時的難題絲毫不顧,今後法官在「依憲法及法律獨立審判」、及「為法安定性應受判例拘束」的雙重義務下,應如何審判而不致招致違憲、違法裁判之指摘?而欠缺解釋之明文,豈仍可期待下級法院法官於確信判例違憲時,「以身試法」地在個案判決中詳細說理後拒絕援用?
  5. 善解本號解釋多數意見的弦外之音,係在避免進一步鞏固判例對法官的拘束力,而非指判例不受違憲審查。本席等切盼下級法院法官對憲法的忠誠,終能劃開多數意見沈默的鐵幕,履踐其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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