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56號
公佈日期:2009/04/03
 
解釋爭點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由法院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合憲?
 
 
解釋文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1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法四等歡喜會
報喜領取專屬好禮
放榜期間限定
憑成績單享優惠
頂校學說整理解析
國立法研專攻班
司律二試考前專區
你的上榜必勝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