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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05號
公佈日期:2005/11/09
 
解釋爭點
88年修正之俸給法細則降低聘用年資提敘俸級違憲?
 
 
(二)「法律效果回溯」與「構成要件回溯連結」也是方法論上無效的分類溯及或不溯及既往是適用法律的一種程序原則,所要實現的實體價值是信賴保護,如果如此定義「法律不溯及既往」:「對於已經發生的事實,新的法律不回溯適用」,大約沒有必要反對,因為對一個只是作文義解釋的定義,除非逾越社會一般理解的文義範圍,否則沒有反對的必要。但是,沒有疑義的定義,卻不必然是一個有用的定義,上述的定義在實際援用時,必然會發生的問題,是何謂已經發生的事實。何謂已經發生的事實,立法者(廣義)必須基於立法或修法的目的加以決定。立法者對於已發生事實的界定,本有自由形成的權限,釋憲機關所要審查的是,立法者是否故意濫用形成自由或因疏失而過度使用形成自由,而不當限制人民基本權。
所謂法律效果的回溯與事實的回溯連結,看起來好像是兩種不同的評價方式,其實所謂法律效果的回溯,是一句空話,問題在於回溯什麼?在於法律效果回溯至哪一種事實?必須確定的不是法律效果的回溯,而是事實的過去與現在。正因為如此,所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闡明法律生效日期的效果回溯時,提到必須考量生效日後受到不利影響的基本權[9]。而所謂事實的回溯連結,同樣是在確定應該被回溯的事實是哪一些事實,哪一些事實不是屬於完全過去的事實,法律效果如果及於這些事實,就不是回溯,或者就是可以被容許的「事實的回溯連結」。這種分類和真正與不真正溯及的分類一樣,都是企圖建立憲法所容許的回溯概念,為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尋求例外。雖然根據立法方式,區分依時間或依事實分界新舊法的適用範圍,並非毫無意義,但是,審查時間的分界方式時,終究還是必須說明時間所分界出來的事實為什麼不是應該被保護的具體信賴事實,因此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第二庭的分類,依舊是空洞的分類,徒然滋生紛擾,混淆判斷而已[10]。
四、結語
之所以在溯及既往概念及信賴保護原則上面,會有這許多徒增困擾的審查基準出現,導因於誤認為法律不溯既往是鐵則。其實只有在之前法令並未規定的情形,因為人民對新法的法信賴完全不存在,所以才需要絕對不溯既往原則,以避免人民因為對舊秩序的信賴而遭受不利益。否則一如本席在本院大法官第五七七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所指明,遇有法律變更的情形,基於修法原意是改善,而不是改惡,當然應該將利益回溯給人民,除非回溯效果是不利益。因為改變現狀往往有害有利,可能是有利多數,有害少數,則只要立法者對於新法效力適用範圍的界定,也可以說是對於新舊事實的界定,能夠通過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的審查,立法者的立法形成自由,就會是一個沒有違反憲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而可以獲得憲法背書的形成自由。
對於本件聲請,多數意見雖然就信賴保護原則及平等原則有所非難,可惜本院大法官並未給予個案聲請人尋求非常救濟程序的救濟機會,以致未能顧全人民權益的保護,因此並不圓滿。爰提出補充論述如上,以為本院大法官未來審理相同或類似聲請參酌。
【註腳】
[1]如本號解釋併案聲請人顏O承所稱,年功俸一級940元,提敘至年功俸最高之六級,每個月薪資相差5640元,一年十二個月加上年終獎金計算,因為適用新舊法的關係,平均每年將減少78960元,假設聲請人自辦理提敘至退休為止尚服務於公家機關20年,則可能將減少1579200元的薪俸(本號解釋併案聲請人顏O承聲請書參照)。
[2]除本院釋字第575號解釋以外,釋字第525號、第529號、第538號、第574號、第580號、第589號解釋皆是。
[3]例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關於所得稅法修正規定回溯適用一案判決(BVerfGE 72(1986), 200, 242 f.),對於構成要件回溯連結的情形,即認為和審查其他基本權的情形一樣,同時審查信賴保護、法安定性及比例原則。
[4]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提到信賴保護與法安定性,都是將二者並列,並未提到前者引申(ableiten)自BVerfGE 72, 200, 242; 45(1977), 142, 168後者,見關於歐洲共同體農產品貿易管制規範案件;13(1961), 261, 271關於公司稅法案件;亦可見Schulze-Fielitz, in:Horst Dreier(Hrsg.), Grundgesetz Kommentar, Bd. II, 1998, 20(Rechtsstaat)/134 f.
[5]德國慕尼黑大學公法學教授Stefan Korioth於今年4月間應本院大法官邀請發表演講,於4月19日演講後的討論中,認同不真正溯及既往是無用概念的主張,同時表示只有刑法上的溯及既往,才是真正的溯及既往,其他的情形都可以泛稱為不真正溯及既往,且德國學說上已逐漸不採用真正及不真正溯及既往的分類。
[6]BVerfGE 72, 200, 238. 241 ff.; 31(1971), 275, 292 ff.關於著作權法案件。[7]林三欽,行政法令變遷與信賴保護-論行政機關處理新舊法秩序交替問題之原則,東吳大學法律學報,第16卷第14期,2004年8月,頁147-148;李建良,法律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24期,2001年7月,頁82;Schulze-Fielitz, in: Dreier, GG, Bd. II, 1998, 20(Rechtsstaat)/144 ff., 152 ff.
[8]BVerfGE 72, 200, 242 f.
[9]BVerfGE 72, 200, 242.
[10]本席釋字第五八O號解釋一部協同暨一部不同意見書肆、一、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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