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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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5/11/09 |
解釋爭點 |
88年修正之俸給法細則降低聘用年資提敘俸級違憲? |
三、本案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無涉,充其量僅屬學術上所稱之「不真正溯及既往」或「法律事實之回溯連結」情形,多數意見已依憲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予以審查。 查聲請人高O美係自七十六年十月起任職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約聘研究員,於八十八年間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筆試及格,同年十月二十二日開始接受為期四個月之實務訓練,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取得實任公務人員資格,嗣後由其服務單位為其向考試院銓敘部申請審定職等與提敘俸給,而系爭條文係自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開始施行,故系爭條文顯非對其施行前已完結之事實回溯生效,從而本案並不涉及前述「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規範,甚為明確。次查,該聲請人於系爭條文修正發布前既應公務人員考試筆試及格,並已接受實務訓練,足認其確有基於對舊條文規定之信賴而表現具體行為,期望於實任公務人員後申請取得較高職級及俸給之權益,因而客觀上確有信賴事實存在,然其行為完成之時點係在系爭條文生效施行之後,則聲請人對先前法秩序之信賴利益是否值得保障,即屬前述學界所引介之「不真正溯及既往」或「法律事實之回溯連結」態樣。多數意見對此已依本院大法官解釋歷來所持見解,審查其行為是否合乎信賴保護之要件,且以系爭施行細則顧及系爭條文對舊條文之修正可能對於部分人民產生不利益之影響,於其第十九條訂定過渡條款,以資緩和,就本案該聲請人經過渡條款展延系爭條文生效日期後,仍未能適用舊條文乙節,權衡主管機關為建立公平合理之公務員年功俸制度所欲維護之公益,與聲請人依舊條文本可預期得提敘俸級至年功俸最高級,而依系爭條文只得提敘至本俸最高級所損失之利益,認系爭條文與過渡條款與憲法上之信賴保護原則尚無違背。 四、結論 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高O美雖主張系爭條文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惟該標的並不生溯及既往之效力,要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無涉,故該聲請人之該項主張,洵屬誤會。至本件案情屬於學術上所稱「不真正溯及既往」或「法律事實之回溯連結」之態樣,多數意見已就此項主張,依憲法上之信賴保護原則予以審查,是多數意見對於該聲請人之各項主張均已充分審理,並無漏未解釋之情事,特此指明。 至於聲請人高O美另主張銓敘部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八九銓一字第一九四六三一二號書函牴觸憲法,聲請解釋部分;查該書函係銓敘部答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否准聲請人擬請採計其積餘約聘年資,重行審定為薦任第六職等年功俸六級五三五俸點之行政處分,並非抽象法令規範,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尚非大法官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此部分聲請應不受理。又聲請人顏吉承亦主張前揭系爭條文違憲、聲請解釋部分,查其參加八十九年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技藝職系工業設計科考試之報名時間(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至二十四日)與考試日期(八十九年三月十日至十二日)、榜示錄取日期(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依序均發生於系爭條文發布與施行日期以後,故於系爭條文修正發布、施行日期以前,並無值得保護之信賴事實存在,因其聲請解釋之標的,與前述已解釋部分,係屬同一審查標的,故無庸另為不受理之諭知,均併予指明。 【註腳】 [1]參見林三欽,〈行政法令變遷與信賴保護-論行政機關處理新舊法秩序交替問題之原則〉,《東吳法律學報》,第十六卷一期,第一四O頁;陳愛娥,〈國小校長的「遴用」或「遴選」〉,《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二十一期,第一四一頁;李建良,〈法律的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台灣本土法律雜誌》,第二十四期,第八十四、八十五頁;另學者陳新民則以德國與美國理論與實務界之討論,肯定此項原則之存在,氏著,〈法治國家理念的靈魂〉,《法治國家論》第二二五、第二二六頁。至於比較憲法上明定立法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者,如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九項第三款與第十項第一款,本於普通法的傳統,明定聯邦國會與各州不得制定溯及既往之法律;大韓民國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日本國憲法第三十九條前段與匈牙利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均規定國家不得制定溯及既往之刑事法律;又大韓民國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則規定國家不得制定溯及既往限制人民參政權與財產權之法律。參見國民大會秘書處編,《新編世界各國憲法大全》,第一冊,第一O四頁(大韓民國憲法),第二二一頁(日本國憲法),第二冊,第二一九頁(匈牙利共和國憲法),第三冊,第四O八頁(美國憲法)。 [2]參見林三欽,前揭註一,第一四一頁;彭鳳至,〈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之憲法地位〉,《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四十八期,第九頁至第十一頁。 [3]參見李建良,前揭註一,第八十一頁;林三欽,前揭註一,第一四四頁。另可參見本院釋字第五八O號解釋楊仁壽大法官之部分不同暨協同意見書,與許玉大法官之一部協同暨一部不同意見書,對此問題均有闡述。 [4]參見陳愛娥,前揭註一,第一四二頁;李建良,前揭註一,第八十一頁;張文郁,〈限時法和法律之溯及既往〉,《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四十六期,第一五五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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