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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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5/10/21 |
解釋爭點 |
交通處罰條例對持續違規停車予多次處罰之規定違憲? |
【註腳】 [1]參見洪家殷,民國八十七年,行政秩序罰論,第八頁。 [2]蓋告誡程序乃課以怠金處分之合法要件。參見蔡震榮,民國八十九年,行政執行法,第一六一頁。 [3]多數意見似有混淆行政秩序罰與行政執行罰之虞。關於二者之區分,參見洪家殷,前揭註一,第十頁;另參見吳庚,民國九十四年,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第四七O頁。 [4]參見吳庚,前揭註,第四九二頁,註三四;第五O九頁。 [5]參見洪家殷,前揭註一,第一二九頁。 [6]行政法上對於行為數的討論,通常多係針對自然意義上的複數行為,是否可能擬制為法律意義上的一行為,實少有類似本號解釋,將自然意義上的一行為拆解為法律上的數個行為。關於行為數的討論,參見林錫堯,民國九十四年,行政罰法,第五十一頁至第六十四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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