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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574號
公佈日期:2004/03/12
 
解釋爭點
對二審更審判決上訴利益額限制之判例等違憲?
 
 
註一三:法治國原則→法安定→信賴保護(Rechtsstaatsprinzip→Rechtssicherheit→Vertrauenschutz)也可以如此理解。
註一四:法律明確原則亦同。
註一五:類似觀點見Schulze-Fielitz, in: Dreier, Grundgesetz, Bd. II, 20(Rechtsstaat)/134 f.
註一六:本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言及信賴利益之保護。
註一七:Schulze-Fielitz, in: Dreier, Grundgesetz, Bd. II, 20(Rechtsstaat)/136.即認為並無所謂對於有利法律地位持續存在的基本信賴,立法者始終可以制定新法,即便新法增加人民的負擔。
註一八:陳新民,法治國家論,二OO一年,頁一七四以下論及法治國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的關係。
註一九:Schulze-Fielitz, in: Dreier, Grundgesetz, Bd. II, 20(Rechtsstaat)/142 ff.中文文獻關於憲法上不溯及既往原則的論述,可參考彭鳳至,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憲法地位,台灣本土法學第四十八期,二OO三年七月號,頁三以下。
註二O:刑法第二條非第一條之例外(七十二年台上字第六三O六號刑事判例參照)。我國罪刑法定原則規定於刑法,尚無憲法位階,但應認為是從實質憲法原則衍生而來。
註二一: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曾經以兩德統一後,因應新的經濟體制和市場條件所通過的利率調整條例,是兩德統一時可以預見的為由,認為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四日通過的利率調整條例並未違背不溯及既往原則。參照BVerfGE 88, 384, 404 f.
註二二: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BVerfGE 81, 228, 239(關於所得稅法的罰則);72, 302, 327 f.(公證法中的登記補正規則修正後,適用於過去締結的契約。)
註二三:註二十二公證法中的登記補正規則正是因為規定不清楚而遭修正。
註二四: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BVerfGE 63, 343, 359(德國與奧地利的法律救助條約上的程序法權利與實體法所保障的法律地位具有相同的重要性)。
註二五:參照BVerfGE 13, 261, 272(法人團體所得稅法關於有限與無限納稅義務人規定的修正);30, 367, 390(聯邦補償遭納粹追捕之被害人法的修正);72, 200, 260(海外僑民所得稅法的修正)。註二十一所引利率調整一案,有文獻認為亦可解釋為公益之迫切需要。見Schulze-Fielitz, in: Dreier, Grundgesetz, Bd. II, 20(Rechtsstaat)/151, Fn. 587.
註二六: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有退休金調整條例(BVerfGE 22, 241, 249 f., 253 f.)和失婚補助條例(BVerfGE 72, 141, 154 f.)的案例,但都涉及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於新法生效時並不確定的情形。
註二七:例如關於提高退休準備金的利率規定(BVerfGE 68, 287, 307 f.),該判決認為聲請人不能期待有利的法律地位持續不變。
註二八:例如公務員退休照護與老年保險與社會、教育和經濟發展政策之間的衡量,參考BVerfGE 76, 256, 347 f.
註二九:例如因受僱人退休保險法的修正而無法繼續投保,仍可參加私人保險(BVerfGE 24, 220, 230 ff.);大學教授退休年齡從六十八歲降低為與一般公務員同為六十五歲,無害於學術自由,有助於學術的世代交替(BVerfGE 67, 1, 16 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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