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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553號
公佈日期:2002/12/20
 
解釋爭點
北市府延選里長決定合法?
 
 
【註腳】
註一:參見本院黃越欽大法官於釋字第五三○號解釋之不同意見書。
註二:學者以下卓見,足供參考:法治斌教授謂,「所謂民意之認同與肯定,亦隨時有變化之可能,故(美國)最高法院即必須於有所為與有所不為之間時時面臨抉擇。易言之,最高法院雖有所堅持,始終如一,但不可否認其亦知所進退,多能審度情勢,或調整路線,或自我節制,而非一味自我膨脹,徒然製造無謂之對立與抗爭,消耗寶貴有限之司法資源。」(見氏著違憲司法審查之效力、拘束力、「表面張力」或「不自量力」?-美國法制之應然與實然,司法院大法官九十一年度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二十頁);陳春生教授謂,「(日本)最高法院所表示之憲法解釋,其性質上,透過其理由本身之說服力,以獲得其他國家機關與國民普遍的支持,才能維持其具有權威性判斷之拘束力與實效性」(見氏著日本最高法院違憲審查裁判的拘束力,同前揭研討會發表論文,第十一頁);董保城教授謂,「學者所稱憲法機關忠誠,我國憲法在『五權分治、平等相維』建構上,各機關權力行使固然相互制衡,然而,同時更應相互扶持,尊重與體諒,據而,各憲法機關在行使職權作成決定時,亦應顧及其他憲法機關利益,並尊重其權限。」(見氏著機關權限爭議解釋之拘束力,同前揭研討會發表論文,第十一頁);李震山教授謂,「當然最為關鍵者,厥為大法官應再設法提昇其說理論證之層次與密度,增加其解釋之說服力,使其作成解釋之程序更為公開與透明,解釋之內容更為精緻與充實,從而贏得學界與實務界之衷心支持與誠心信賴,而此實為大法官解釋權威性及公信力之所寄。眾所週知,具有崇高權威性及堅實公信力之大法官解釋,有關拘束力之問題自可迎刃而解」(此為引用法治斌教授著與大法官共治,難嗎?,憲政時代第二十六卷第三期,九十年一月,第八十七頁。見氏著論司法院大法官憲法「疑義解釋」與「爭議裁判」之拘束力,同前揭研討會發表論文,第二十一頁)。
註三:黃錦堂,地方自治的本質與法律監督權之限制,地方自治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第七頁,政大公法中心等主辦,政大公企中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註四:參見法治斌,以「大」為尊或同舟共濟?-由台北市里長延選談起,政大法學評論,第七十一期,第二十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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