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5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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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0/06/09 |
解釋爭點 |
財政部以佃農所得補償費半數為所得之函釋違憲? |
【註腳】 註一:請參照:葛克昌,〈量能原則與所得稅法〉,收錄於氏著《稅法基本問題-財政憲法篇》,一九九六年初版,頁一九三-二一五,二○九-二一四;陳清秀,〈發行股票溢價應否課徵所得稅?〉,收錄於氏著《稅法之基本原理》,一九九四年八月再版,頁四一五-四二四,四一六-四二○;Tipke/Lang, Steuerrecht, 12 Auf., 1989, S.201 ff.;北野弘久 編,現代稅法講義,一九九二年改訂版,頁四十-四一。 註二:葛克昌,前揭註,頁二一二。 註三:葛克昌,前揭註,頁二一三。 註四:參立法理由,《立法院公報》,第六十五卷第七十一期,頁七-八。 註五:葛克昌,《所得稅與憲法》,一九九九年二月版,頁五四。 註六:此種「有利解釋」的解釋原則,可參照刑法上之適用。蘇俊雄,《刑法總論I》,一九九五年十月初版,頁二五七-二六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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