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5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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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0/04/20 |
解釋爭點 |
行為併符行為罰及漏稅罰要件時得重複處罰? |
二、實體方面:「一事不再罰」或「一事不二罰」原則,就行政制裁而言,係指違法行為人之同一違法行為,亦即其基於單一之決定,或自然意義下之單一行為,違反數個法律;其與通常複數之違反行政義務行為,係由於各別之決意或自然意義下之複數行為有別,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1]。反之,為達行政「合目的性」之要求,遇有數個違反行政義務之行為,應分別處罰[2]例如: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並於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之漏進漏銷事件,其銷貨漏開統一發票部分,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關於應給他人憑證而未給(依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之行為罰),及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三款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處漏稅額一倍至十倍罰鍰之漏稅罰),因係同一違法行為,自應擇一從重處罰。至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部分,因其係由於各別之決意或自然意義下之複數行為,自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關於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處以經查明認定總額百分之五罰鍰之行為罰。乃因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因素至多,其與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及應給他人憑證而未給,非有必然關聯所致;此與本解釋理由書第二段例示所指營業人依法律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致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關於應給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行為罰,與違反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各款規定例如:未申辦營業登記、逾限未申報銷售額,未按規定申報統一發票明細表短報漏報銷售額時之漏稅罰,核屬出於營業人之單一決定,或自然意義下之單一行為,違反數個法律,亦即違反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處漏稅罰)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處行為罰),即營業人對於同一違反租稅義務之行為,同時符合漏稅罰及行為罰之處罰要件,本於「一事不再罰」,或「一事不二罰」之原則,自應擇一從重處罰,不得併罰。本解釋理由書,未就違反租稅義務,因行為之態樣及處罰之目的不同,而得併罰之情形,併予例示,致易引起不必要之疑惑,為一併杜絕外界此項不必要之誤解,以及為貫徹本解釋理由書末段「在具體個案,仍應本於上述解釋意旨,予以適用」之本旨,及「本院釋字第三五六號解釋,應予補充」而非應予變更之本義,爰提出協同意見書如上[3]。 【註腳】 [1]參照行政罰法草案第二十二條:「一行為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及其「立法理由」說明。見:行政制裁制度(研究主持人:張劍寒,參與研究:翁岳生、城仲模、朱志宏、古登美),頁二七四、二七五,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印,上海印刷廠印刷,六十八年六月。按上開草案係屬學者個人研究意見,並非政府草案,下同。 [2]參照行政罰法草案第二十一條:「二以上違反行政義務之行為,分別處罰」及其「立法理由」說明。見:同上「行政制裁制度」,頁二七四。 [3]行政秩序罰法草案,有下列規定,亦可供參考: 第二十三條(單一行為)「一行為觸犯數個違反行政義務之秩序罰規定者,依所定罰鍰為最高額之法律處罰之。但裁處之全額不得低於其他處罰較輕之法律所定之最低罰鍰額度。」(第一項)「其他處罰較輕之法律定有管制罰或沒入者,仍得裁處之。」(第二項) 第二十四條(連續行為)「連續數行為而觸犯同一違反行政義務之秩序罰規定,如其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上具有相當關聯者,以一行政不法行為論,但得加重其罰鍰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數行為)「數個違反行政義務之行為,觸犯數個行政秩序罰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第二十六條(犯罪行為與行政不法行為之競合)「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與科處行政秩序罰之法律者,適用刑法之規定。但行政主管機關仍得為管制罰之裁處。」(第一項)「前項行為如未受刑罰之宣告者,仍得依科處行政秩序罰之法律裁處之。」(第二項) 見:行政不法行為制裁規定之研究(行政秩序罰法草案)(計畫主持人:廖義男,協同主持人:林山田,共同研究人:許宗力、林子儀、王珍珠),頁二三三、二三六、二三八,經社法規研究報告一○○五,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健全經社法規工作小組,七十九年五月。 另外,財政部稅制委員會委託研究(研究主持人:城仲模,協同主持人:黃茂榮,共同研究人:劉春堂、陳志龍、謝銘洋等),八十年十一月出版:「租稅罰則之檢討與改進」一書頁二九八頁「租稅罰則建議條文草案」第二條則規定:「一行為同時為犯罪行為及違反秩序行為者,適用刑罰之規定,但關於停止營業、停止執業、註銷營業執照或註銷執行業務資格得併課之。同一稅捐違章行為已處以罰鍰者,不得再為處罰。」(第一項)「前項所規定之情形,對其行為不處以刑罰者,仍得處以秩序罰。對同一稅捐之短漏得處以一次漏稅罰。」(第二項)「因同一稅捐債務而違反行為義務或繳納義務者,為第一項規定之適用,其先後之違反行為視為一行為。」(第三項)「因同一稅捐債務而同時或先後違反數行為義務者,從一重處斷。但依本法規定得連續處罰者,依其規定。」(第四項)(以下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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