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4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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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8/03/13 |
解釋爭點 |
釋字第363號解釋文末段之意涵為何? |
解釋文 |
台北市獎勵投資興建零售市場須知,對於申請投資興建市場者,訂有須「持有市場用地內全部私有土地使用權之私人或團體」之條件,係增加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三條所無之限制,應不予適用,業經本院釋字第三六三號解釋在案。至該解釋文末段所稱:「在獎勵投資條例施行期間申請興建公共設施,應符合該條例第三條之規定」,係指該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興闢業而言。土地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而未組織股份有限公司者,雖得依該條例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優先投資,惟能否享有各種優惠,仍應按該條例規定處理。本院上開解釋,應予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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