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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436號
公佈日期:1997/10/03
 
解釋爭點
軍審法相關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意見書
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王澤鑑
本件解釋攸關人權保障、司法權範圍及軍事審判之建制,深具憲法上意義。解釋內容折衷於理念與現實,應值贊同。解釋理由書特別強調人民身體自由在憲法基本權利中居於重要地位,應受最周全之保護,解釋憲法及制定法律,均須貫徹此一意旨。故本件非僅在闡釋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有關保障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之涵義,更涉及軍事審判之組織及其所適用訴訟程序之設計,具促進憲法發展及法律進步之機能。職是之故,本件解釋首應依法治國家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明確認定軍事審判之法律性質,而此項軍事審判之定位須以憲法第七十七條為準據。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其功能在於由獨立之司法機關行使審判權,實踐憲法第八條保障人民身體之自由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及第十六條人民有訴訟權利之意旨。所謂刑事訴訟之審判指國家對犯罪之追訴與處罰,軍事審判係對現役軍人犯罪之追訴與處罰,亦屬行使國家刑罰權,具刑事訴訟之性質,屬司法權之一種。此項軍事審判屬司法權範圍之肯定,具有多種規範意義,對本件解釋理由構成言,可作為邏輯推理之前提;就憲法第九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之規定言,較能合理說明其規範意旨僅在保障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現役軍人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而排除現役軍人接受普通法院審判。軍事審判所行使者既為司法性質之國家刑罰權,軍事審判亦屬司法之體系,則普通法院得在法律上審查軍事審判機關之判決始具憲法上依據,並排除本件解釋係調和司法權與統帥權之可能誤會。又由軍事審判係屬司法權之一種,可知本件解釋認在平時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僅屬階段性的軍事審判建制,而非將軍事審判之司法化固定於此規範模式,故在此基準上仍有立法形成之空間,而其最終完成應在貫徹司法化之軍事審判制度,或在各級普通法院設軍事法庭,或成立屬司法體系之軍事法院。憲法之解釋應由發生史的解釋轉化為發展史的解釋,始能建立符合法治國家權力分立憲政原則之司法制度,以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鑒於本件解釋具憲法解釋方法論上之意義,爰提協同意見書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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