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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92號
公佈日期:1995/12/22
 
解釋爭點
刑訴法檢察官羈押權、提審法提審要件等規定違憲?
 
 
【註腳】
註一:林紀東、比較憲法,五南圖書出版公司,民國七十八年五月再版,一二頁。
註二:Dr. Theodor Maunz, Dr. Reinhold Zippelius合者,陳敏、蔡志方翻譯,德國憲法學,國民大會憲政研討委員會,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初版,四一頁。
註三:林山田,刑事訴訟法,自刊,民國七十五年六月增訂再版,七二頁。
註四:The Public Prosecution in France, Ministry of Justice, Fra-nce, pp.1,4.
註五:島田正郎,清末近代的法典編纂-東洋法史論集第三,創文社,昭和五十五年十月十日第一刷,八九頁。
註六:謝振民,中華民國立法史,正中書局,民國三十七年一月滬一版,一二五二至一二五七頁。
註七:羅志淵,中國憲法與政府,正中書局,民國六十八年十版,三九三頁。
註八:Schiesser Case, Judgement of 4 December 1979, Council of Eu-rope Yearbook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f Human Rights,vol 22, 432-437(1979).
註九:水野豐志,委任立法研究,有斐閣,昭和六十二年四月二○日一刷,二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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