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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88號
公佈日期:1995/10/27
 
解釋爭點
現職總統競選連任仍有刑事豁免權?
 
 
解釋文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此係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現職總統競選連任時,其競選活動固應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之規範,惟其總統身分並未因參選而變更,自仍有憲法第五十二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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