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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64號
公佈日期:1994/09/23
 
解釋爭點
憲法第11條表現自由之意涵?
 
 
解釋文
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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