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55號
公佈日期:1994/07/01
 
解釋爭點
闡述「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得提再審之判例違憲?
 
 
解釋文
最高法院二十九年度上字第一OO五號判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現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謂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係指前訴訟程序事實審之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致未經斟酌,現始知之者而言。若在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尚未存在之證物,本無所謂發見,自不得以之為再審理由。」乃為促使當事人在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將已存在並已知悉而得提出之證物全部提出,以防止當事人於判決發生既判力後,濫行提起再審之訴,而維持確定裁判之安定性,與憲法並無牴觸。至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存在之證物,雖不得據為再審理由,但該證物所得證明之事實,是否受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拘束,則應依個案情形定之,併予說明。
 
1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法四等歡喜會
報喜領取專屬好禮
放榜期間限定
憑成績單享優惠
頂校學說整理解析
國立法研專攻班
司律二試考前專區
你的上榜必勝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