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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52號
公佈日期:1994/06/17
 
解釋爭點
土地法明定土地登記代理人應考銓並作過渡規定違憲?
 
 
解釋文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係屬專門職業,依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其執業資格應依法考選銓定之。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符合上開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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