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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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3/07/16 |
解釋爭點 |
管理貨櫃辦法就海關得定期不受理申報進儲業務之規定違憲? |
解釋意見書 |
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李志鵬 本院釋字第三二四號解釋,本係針對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海關管理貨櫃辦法第二十六條前段是否違憲解釋。但多數大法官在解釋之外決議曰:「該辦法尚涉及公法契約問題,關於公法契約之基本規範,亦宜由有關機關儘速立法,妥為訂定」。本席對此決議,不敢苟同,爰依法提出不同意見書,理由如左: 一、公法與私法分類之標準迄今尚無定論: 按公法與私法之分類,肇始於羅馬時代,但是如何區分?標準何在?各國學者主張不一,眾說紛紜,迄無定論。瑞士學者賀林加說:各國學者對公法與私法區分之學說共有十七種。其重要者如后: (一)主張主體說的學者耶林克說:「公法是拘束保有統治權的團體和其對等者或其隸屬人民關係之法」。列林克說:「公法是公權力的組織及作用,與統治者對被統治者之法。國家不以統治者的資格,和其他人形成法律關係的時候,該法律關係不屬於公法,而屬於私法。」可薩克說:「公法是為公益而存在的組織體,即國家公共團體,教會等的法,不過這些組織體,和私人立於同等法律上地位的時候,其法律關係,屬於私法」。威哈說:「公法的特徵,在於該法律關係是公益團體以公益支持者的資格,立於主體的地位,或是公益團體與其相對人,立於和一部關係的法律關係。」 (二)主張意思說的學者拉滂德謂:「公法的特色,在於其為統治關係的法。所謂統治,是對自由人,命令其作為不作為或給付,並得強制其遵守的權利。公法和私法區分的要點,即於此,私法只能支配物,沒有支配自由人的權利,它對自由人只有請求權,對於義務人沒有強制力,亦沒有命令其為某事的力量」。 (三)主張利益說的羅馬法學家說:「公法,是關於羅馬國制度的法,私法是關於個人利益的法」。 (四)主張社會說的德國名法學家基爾克說:「人一方面是以個體資格而生存,一方面又為組織體的一分子,作為個體的人相互關係的法,是個人法。個人法以各個人為主要對象,它是以對等關係為基礎的,故以主體的不拘束為出發點。社會法,則規律作為社會人的人意思關係。社會法規律比各個人更高的全體,而且團體自身亦作為團體結合的一份子,而被規律」。 從以上各家學說觀之,可見何謂公法?何謂私法?迄無定論。 二、將法律分公法及私法無實益: (一)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E.Allan Farnsworth說:「將實體法劃分成公法與私法雖屬常見,但在實用上比將法律分成實體法與程序法更為令人懷疑,正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謂:『將特定主張描述成係訴諸公法權利或私法權利固然方便,且就某些目的而言,這種便利分類亦屬妥當。然而通常公法權利或私法權利用詞的真正重要性及法律效果,乃取決於其內容及據其以為區分之權益的本質』。故公法與私法之區分罕具有實用上之重要性。」 (二)奧地利知名學者威亞(Tranz Weyer)說:「國家與人民的關係,就法律上言,不是權力服從關係,而是權利義務關係,與個人相互間的對等關係,其性質並無所異,將法律區別為公法與私法,在實際並無利益,且有礙法律體系的統一。」 (三)在日本雖有學者提出「公法上契約」之主張,惟據著名學者美濃部達吉稱公法上契約之觀念,在日本制定法規中,尚未予以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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