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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23號
公佈日期:1993/06/18
 
解釋爭點
對不合格或降低官等之審查不服不得爭訟之判例違憲?
 
 
解釋文
各機關擬任之公務人員,經人事主管機關任用審查,認為不合格或降低原擬任之官等者,於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如經依法定程序申請復審,對復審決定仍有不服時,自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謀求救濟。行政法院五十九年度判字第四OO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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