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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08號
公佈日期:1992/11/13
 
解釋爭點
公立學校聘任教師、兼行政職教師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解釋文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本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號解釋,應予補充。至專任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仍不得在外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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