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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97號
公佈日期:1992/04/24
 
解釋爭點
認定「犯罪之被害人」範圍之判例違憲?
 
 
解釋文
人民有訴訟之權,憲法第十六條固定有明文,惟訴訟如何進行,應另由法律定之,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七O號解釋於解釋理由書闡明在案。刑事訴訟乃實現國家刑罰權之程序,刑事訴訟法既建立公訴制度,由檢察官追訴犯罪,又於同法第三百十九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其所稱「犯罪之被害人」,法律並未明確界定其範圍,自得由審判法院依具體個別犯罪事實認定之,最高法院七十年臺上字第一七九九號判例所表示之法律上見解,尚難認與憲法有何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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