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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84號
公佈日期:1991/09/13
 
解釋爭點
道交條例規定駕車致人傷亡逃逸吊銷駕照,違憲?
 
 
解釋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如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逃逸,違者吊銷其駕駛執照。」旨在增進行車安全,保護他人權益,以維持社會秩序,為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所許,與憲法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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