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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40號
公佈日期:1989/05/12
 
解釋爭點
民訴法關於訴代住居法院所在地,不扣除在途期間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其但書部分,乃為求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法定期間實際相同,於人民訴訟權之行使不生影響,與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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