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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72號
公佈日期:1981/12/18
 
解釋爭點
要求申請更正戶籍登記應提出可資採信之原始證件違憲?
 
 
解釋文
內政部令頒「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及同條第二項,申請更正戶籍登記之出生年月日所提出之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可資採信之原始證件為限之規定,旨在求更正之正確,並未逾越內政部法定職權,對憲法所保障人民之工作權及服公職之權,亦無侵害,尚難謂為與憲法有何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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