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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57號
公佈日期:1979/04/13
 
解釋爭點
對私校不具監督權之公務員,得兼私校董事長或董事?
 
 
解釋文
私立學校法施行後,對於私立學校不具監督權之公務員,除法律或命令另有規定外,亦不得兼任私立學校之董事長或董事,本院釋字第一三一號解釋,仍應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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