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06號 公佈日期:1965/02/12 解釋爭點 國家總動員法第16條、第18條適用範圍?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意見書 解釋文 國家總動員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所得加以限制之規定,並非僅指政府於必要時,衹能對全體人民或全體銀行、公司、工廠之行使債權履行債務加以限制,亦得對特定地區或特種情形之某種事業為之。行政院依上開法條規定頒發重要事業救濟令,明定凡合於該令所定情形,及所定種類事業之股份有限公司,均得適用,尚難認為於法有違。至對於債權行使及債務履行,所加限制之範圍,雖應按實際情形處理,難有具體標準,然應以達成該法所定任務之必要者為其限度。 1 學員專區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大師級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案例演習雲端函授 名師親自領軍 指導點評 司律年度熱銷正規課 最高規格、品質最穩定 案例演習讀書會 助教手把手 輔導答疑 司律大師級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案例演習雲端函授 名師親自領軍 指導點評 司律年度熱銷正規課 最高規格、品質最穩定 案例演習讀書會 助教手把手 輔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