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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9號
公佈日期:1961/02/10
 
解釋爭點
因公有耕地放領所生爭執之管轄法院?
 
 
解釋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二:
大法官 林紀東、諸葛魯、王之倧
民事事件與行政事件之劃分在普通法院之外另設行政法院之國家恆為困難之問題而以晚近為尤甚蓋晚近由於民主政治之發達舊日專制時代之統治觀念大見變化國家既常立於準私人之地位與私人發生各種私法關係國家之行政行為亦逐漸減少其權力之色彩與私法行為漸趨接近故於行政處分之外有所謂公法上契約行政法規上關於行政行為之規定亦頗多仿效私法之規定者民事事件與行政事件之劃分因而益見困難解決之道宜求諸立法之目的細按有關法規之全部條文探索其基本精神之所在據而為決定審判權之標準如不察及此專由各個條文與法律理論之枝節處著眼則由若干條文與理論觀察可視為民事事件者由另一角度觀之又可視為行政事件將見徘徊歧路而難獲適當之決定
查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實施扶植自耕農之基本國策(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四項)全部條文均為達到此項目的而規定者其性質係屬於為解決社會問題而制定之社會立法而富有干涉主義之精神至為明顯故依照該辦法而為之放領及撤銷放領行為自非國家立於準私人地位與私人為私法上行為之比如有爭執不能由普通法院裁判應依行政爭訟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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