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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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61/02/10 |
解釋爭點 |
因公有耕地放領所生爭執之管轄法院? |
解釋意見書 |
不同意見書一: 大法官 金世鼎、徐步垣 本件係由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聯名聲請解釋最高法院持甲說主張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之耕地放領與依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所為之公地放領性質相同關於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之撤銷承領所生之爭執行政法院判例既認為應依行政爭訟程序處理則關於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之撤銷承領所生之爭執亦應依行政爭訟程序處理如必謂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之撤銷承領所生之爭執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則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之撤銷承領所發生之爭執亦應改由普通法院受理方為適當行政法院持乙說略以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之放領為行政行為依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所為之公地放領為民事行為兩者性質迥異前者所生之爭執應依行政爭訟程序以求解決後者所生之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以求解決 本會議如對依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所為撤銷承領而生之爭執解為行政行為其所生之爭執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則關於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撤銷承領而生之爭執依最高法院意見應由行政法院受理顯無歧見自無予以解釋之必要反之如解為係民事行為其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則關於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撤銷承領而生之爭執依最高法院意見應改由普通法院受理是最高法院與行政法院之間對於此項事權管轄問題殊難謂無歧見 本會議對於依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所為撤銷承領而生之爭執既解為應由普通法院管轄則依上開說明自不能謂最高法院對於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撤銷承領而生之爭執並無歧見不予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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