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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8號
公佈日期:1960/12/21
 
解釋爭點
四十八年短期公債發行條例「不得掛失」,排除民法之適用?
 
 
解釋文
民法第七百二十五條所定之公示催告程序乃以保障無記名證券合法持有人之利益。中華民國四十八年短期公債發行條例第三條僅有「不得掛失」之規定,自不能據以排除上開民法條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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