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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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55/07/11 |
解釋爭點 |
告訴乃論之罪於有告訴不合法等情之處理程序?經合法告訴時得更行起訴? |
解釋文 |
一、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不合法或依法不得告訴而告訴者,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如未經告訴自不生處分問題,院字第二二九二號解釋所謂應予變更部分,自係指告訴不合法及依法不得告訴而告訴者而言。 二、告訴不合法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如另有告訴權人合法告訴者,得更行起訴,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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