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3號
公佈日期:1954/04/02
 
解釋爭點
對省縣議長得行使監察權?
 
 
解釋文
查民意代表並非監察權行使對象,業經本院釋字第十四號解釋有案,省縣議會為民意代表機關,其由議員互選之議長,雖有處理會務之責,但其民意代表身分並無變更,應不屬憲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九十八條所稱之公務人員,至議長處理會務如有不當情事,應由議會本身予以制裁。
 
1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律大師級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案例演習雲端函授
名師親自領軍 指導點評
司律年度熱銷正規課
最高規格、品質最穩定
案例演習讀書會
助教手把手 輔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