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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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54/04/02 |
解釋爭點 |
對省縣議長得行使監察權? |
解釋文 |
查民意代表並非監察權行使對象,業經本院釋字第十四號解釋有案,省縣議會為民意代表機關,其由議員互選之議長,雖有處理會務之責,但其民意代表身分並無變更,應不屬憲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九十八條所稱之公務人員,至議長處理會務如有不當情事,應由議會本身予以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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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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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54/04/02 |
解釋爭點 |
對省縣議長得行使監察權? |
解釋文 |
查民意代表並非監察權行使對象,業經本院釋字第十四號解釋有案,省縣議會為民意代表機關,其由議員互選之議長,雖有處理會務之責,但其民意代表身分並無變更,應不屬憲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九十八條所稱之公務人員,至議長處理會務如有不當情事,應由議會本身予以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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