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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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53/10/09 |
解釋爭點 |
典押當業管理規則第17條牴觸民法第949條? |
解釋文 |
典押當業既係受主管官署管理並公開營業,其收受典押物除有明知為贓物而故為收受之情事外,應受法律之保護。典押當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之規定,旨在調和回復請求權人與善意占有人之利害關係,與民法第九百五十條之立法精神尚無違背,自不發生與同法第九百四十九條之牴觸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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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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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53/10/09 |
解釋爭點 |
典押當業管理規則第17條牴觸民法第949條? |
解釋文 |
典押當業既係受主管官署管理並公開營業,其收受典押物除有明知為贓物而故為收受之情事外,應受法律之保護。典押當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之規定,旨在調和回復請求權人與善意占有人之利害關係,與民法第九百五十條之立法精神尚無違背,自不發生與同法第九百四十九條之牴觸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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