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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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53/07/10 |
解釋爭點 |
憲法第29條「總統任滿前90日」如何計算? |
解釋文 |
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總統任期為六年,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民大會於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集會。憲法實施以後,首屆總統係於民國三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就職,應至民國四十三年五月二十日任滿。所謂任滿前九十日,應自總統任滿前一日起算,以算足九十日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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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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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53/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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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29條「總統任滿前90日」如何計算? |
解釋文 |
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總統任期為六年,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民大會於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集會。憲法實施以後,首屆總統係於民國三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就職,應至民國四十三年五月二十日任滿。所謂任滿前九十日,應自總統任滿前一日起算,以算足九十日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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