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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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49/01/06 |
解釋爭點 |
立委就任官吏時仍保有立委職位? |
解釋文 |
立法委員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不得兼任官吏,如願就任官吏,即應辭去立法委員。其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亦顯有不繼續任立法委員之意思,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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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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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49/01/06 |
解釋爭點 |
立委就任官吏時仍保有立委職位? |
解釋文 |
立法委員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不得兼任官吏,如願就任官吏,即應辭去立法委員。其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亦顯有不繼續任立法委員之意思,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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