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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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1/12/10 |
解釋爭點 |
刑法、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規定之強制工作是否違憲? |
【註腳】 [1] 參閱林山田,評刑法修正草案,臺大法學論叢第20卷第1期,1990.12,頁151、166以下。另外,該文尚提到,1974年由司法行政部組成的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於1978年提出的修正草案第13點「刑修會認為現行法第九十條對於有犯罪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以及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一律施以強制工作的保安處分,有所欠當,故參考德國、瑞士、英國等國的立法例,將強制工作劃分為『保安監管』與『職業訓導』兩種,而分別規定於草案第九十條與第九十條之一;惟法務部草案全加翻案」,頁156。然而德國嗣後已經於1969年廢除強制工作,瑞士雖於1971年引入「勞動教養」(Arbeitserziehung)的制度(Art 100bis),也在2006年修法正式廢除。 [2] 參閱Jörg Kinzig, Aktuelle Reformen des Sanktionensystems in Deutschland, 馬躍中譯):德國刑事制裁體系改革現況,軍法專刊第63卷第1期,2017.02,頁165, 169。 [3] BVerfGE 128, 326 vom 4.5.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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