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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9號
公佈日期:2021/10/1
 
解釋爭點
禁止不動產估價師設立分事務所是否違憲?
 
 
[15]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有關會員名錄之網頁,參照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會員名錄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會員桃園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會員名冊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會員名錄台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會員名錄高雄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會員名冊查詢(以上最後瀏覽日期:110年9月30日)

[16] 參照建築師法第7條立法例,於不動產估價師法第5條第1項規定,要求不動產估價師應具備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始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參照第5條第1項立法理由)不動產估價師負責執行估價業務,對於日新月異之專業知識,應不斷進修精進,爰參仿美、日之證照更新制度,明定估價師開業證照之更新方式及要件,以維其專業素質。(參照第20條第1項立法理由)

[17] 建築師法第6條(開業方式與執行業務區域)
建築師開業,應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並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辦理登記開業且以全國為其執行業務之區域。

[18] 參照建築師法第26條規定,建築師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19] 參照建築師法第46條規定,建築師違反本法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五、違反第4條或第26條之規定者,應予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

[20] 此係就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而言,另於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號公報「不動產估價師職業道德規範」第23條,不動產估價師於申請開業以外之其他縣市設立聯絡處,不得委任助理或其他人變相主持。但因原本規定,不動產估價師不應與不具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共同組織不動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並未明定與現行規範之中,為何修正(放寬)之原因,則有學者提出疑問。(參照陳明燦,我國不動產估價師執業與懲戒相關法律問題分析,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2014年10月1日,頁12。)

[21] 該項規定,即不動產估價師受託辦理估價,應依前項技術規則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製作估價報告書,於簽名後交付委託人。

[22]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6條(懲戒處分)規定,不動產估價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一、違反第9條第2項、第10條至第12條或第15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警告或申誡。二、違反第18條或第19條第2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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