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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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1/10/1 |
解釋爭點 |
禁止不動產估價師設立分事務所是否違憲? |
三、不動產估價師之報考率日漸下滑之原因 根據學者研究指出,近10年報考不動產估價師高等考試之人數,日趨減少,「凸顯出國人對於該項證照執業前景或必要性,並不看好」[6],即使「考上估價師但實際執行開業的比率大概只有一半而已」[7]。另根據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作的問卷調查,有將近76%的會員支持開放分事務所,但應有相關配套[8]。以上不動產估價師執業之現狀,於探討系爭規定所造成限制競爭對產業發展之影響,亦須加以考慮。 不動產估價師雖允許全國執業,甚至可以聯合執業,但因禁止設立分事務所,限制了行業間之競爭,同時也限制了較大型之聯合事務所之發展,是否壓抑了此行業之發展,亦為探討法律對工作權之限制時,應加以思考之問題。國家對職業管制必須在各方尋求均衡:產業公平競爭之發展、一般社會對不動產估價師之信任度,以及維護估價需求者之保障等。一般而言,過度受保護之行業往往因缺乏競爭而萎縮,甚至被其他行業取代。 本號解釋未就上述禁止設立分事務所在限制競爭上之影響加以探究,亦未就不動產估價師在法社會學之相關問題加以探討,即為合憲之決定,故本席無法贊同。綜上討論,本席認為系爭規定不當限制不動產估價師之工作權,對該行業之發展及社會公益造成傷害,應為違憲。 四、國家對專門職業人員管制之尺度為重要憲法議題 本號解釋還涉及國家對專門職業人員管制尺度之問題,憲法第86條第2款規定,專門職業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此乃因專門職業人員所執行之業務對人民生命、身體、自由與財產之關係密切,因此國家對其資格限制較嚴,必須經過考試及格後,取得資格始能從事此行業,以保障其執業具有一定之品質。 然而國家對專門職業人員管制之尺度,亦涉及於民主開放社會與專制社會間之區別:自由開放的社會強調社會力量之自我管制以形成公民社會或民間社會,因此對專門職業人員重視其自治自律,避免國家管制介入太多,以維持專門職業人員之活力,從而對社會作出較大之貢獻。相反地,歐威爾[9]筆下的專制政府無時無刻想方設法對各行業進行鋪天蓋地之管制,對於有獨立意識之專門職業人員更是加強管制力道,以追求政權穩定,而扼殺社會活力。 本號解釋理由書指出專門職業人員「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及人民之財產有密切關係,與一般營利事業追求商業利潤有所不同,國家非不得對其為相當之管制」,而未進一步闡釋相當管制之尺度。本席相信國家對專門職業人員管制之尺度與維持專門職業人員之獨立性間的平衡,實為重要之憲法議題,本號解釋亦未就此加以探討。 【註腳】 [1]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3條規定:「(第1項)確認勘估標的狀態時,應至現場勘察下列事項:一、確認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及權利狀態。二、調查勘估標的及比較標的之使用現況。三、確認影響價格之各項資料。四、作成紀錄及攝製必要之照片或影像檔。(第2項)委託人未領勘,無法確認勘估標的範圍或無法進入室內勘察時,應於估價報告書敘明。」 [2] 三階理論指將工作權之限制區分為三種層次:(1) 關於職業執行自由之限制;(2) 關於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限制;(3) 關於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限制。 [3] 見蕭文生譯,關於「職業自由(工作權)」之判決──聯邦憲法法院判決第七輯第三百七十七頁,西德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一),司法院印行,1990年10月,頁128以下。 [4] BVerfG, Urt. v. 11.06.1958 - 1 BvR 596/56, BVerfGE 7, 377. [5] 劉孔中,專門職業服務解除管制及其競爭規範之研究,律師雜誌,第241期,1999年10月,頁76-77。 [6] 張義權、黃達元著,不動產估價師執業界線之探討,土地問題研究季刊,第18卷第1期,2019年3月,頁95。 [7] 110年3月30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會台字第13343號洪振剛聲請解釋案說明會,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莊銀琛發言。 [8] 同註[7]。 [9] 喬治‧歐威爾(George Orwell),英國作家,其著作《動物農莊》和《一九八四》展現專制政權對個體自由之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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