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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9號
公佈日期:2021/10/1
 
解釋爭點
禁止不動產估價師設立分事務所是否違憲?
 
 
拾、結論

隨著全球經濟發展國際化的浪潮下,工商各界對專業服務需求的質與量均大幅度增加,專門職業人員對商業資本及企業營運方式的需求,已是不容否認的事實,因此,國際間主張專門職業法規逐漸解除管制,回歸市場競爭的呼聲,此起彼落,蔚為風潮 [12]。

系爭規定所為禁止設立分事務所的管制規定,本解釋作成合憲檢討的警告性宣示,假以時日,希望在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及公會聯合會能強化自律自治功能的前提下,誠正信實執行職業,共同堅守不動產估價師的專業信念,贏得系爭規定主管機關的信賴而刪除系爭規定,解除禁止設立分事務所的管制,和律師、建築師等專門職業人員一樣,享有專門職業人員應有的高度尊嚴和基本尊重,開創不動產估價師執行業務更開放、更美好、更理想的新境界,俾利確實保障委託人的財產權益和不動產交易安全,讓我們共同拭目以待!

【註腳】
[1] 警告性宣示,又稱警告性裁判,本院諸多合憲檢討的解釋(例釋字第311號、第318號、第327號、第356號、第396號、第409號、第433號、第468號、第502號、第578號、第579號、第623號、第637號及第799號解釋等),宣告系爭規定與憲法「尚無違背」,但同時諭示立法者「應檢討修正」、「應適時檢討」、「應檢討改進」等,即其適例。詳請參閱,本院釋字第637號解釋李震山大法官之部分協同意見書。

[2] 法務部102年11月4日法律字第10200221320號函:「⋯⋯『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所規範之『一處開業,全國執業』之立法意旨⋯⋯。」

[3]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5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應力求客觀公正,運用邏輯方法及經驗法則,進行調查、勘驗、整理、比較、分析及調整等估價工作。」依內政部92年3月31日台內地字第0920069720號函,認為「得委由他人申請、調查、整理必要資料。」

[4] 引自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網頁,最後瀏覽日期:110年10月1日。

[5] 內政部92年3月31日台內地字第0920069720號函參照。

[6] 本解釋理由謂:「不動產估價作業須勘估標的狀態,其估價所需專業知識通常與估價標的所在之人文民情有密切關係」(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3條及第4條規定參照)。所謂其估價所需專業知識,係指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3章估價方法,第1節比較法(第18條至27條)、第2節收益法(第28條至第47條)、第3節成本法(第48條至第82條);第4章宗地估價,第1節通則(第83條至第89條)、第2節特殊宗地估價(第90條至第97條)等專業知識。

[7] 本院釋字第453號解釋釋示:「憲法第86條第2款所稱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而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者而言。」

[8]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第二條所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如下:一、律師、會計師、專利師。二、建築師、各科技師。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四、獸醫師。五、社會工作師。六、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七、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記帳士。八、導遊人員、領隊人員。九、民間之公證人、法醫師。十、牙體技術生。十一、引水人、驗船師、航海人員。十二、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十三、專責報關人員。十四、其他依法律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第2條附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則列出41類考試。其中所謂技術人員,例如,土木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工業工程技師等。

[9] 此部分,是受到本院釋字第711號解釋的影響所致。

[10] 實務上發生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的案件,大抵因第三人的檢舉而發現。例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4號、第130號及第148號判決,均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請內政部卓處而發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44號、第1040號及訴更一字第72號判決,由監察院調查而發現;103年度訴字第1560號判決,因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刑事案件而發現。

[11]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建築師經主管機關發給開業證書,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建築師公會,並在法院轄區內設有事務所者,得向法院申請列為鑑定人,依建築師法規定,參與法院有關不動產之鑑定估價業務。」參照。

[12] 請參閱,劉孔中,《專門職業服務解除管制及其競爭規範之研究》,律師雜誌241期,1999年10月,頁67。

附表一:專門職業人員執業處所限制一覽表
請下載

附表二:不動產估價師業務檢查紀錄表
請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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