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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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1/9/10 |
解釋爭點 |
同一行為受刑事處罰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另處罰鍰部分之規定,是否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 |
多數意見認社維法第三編分則所規範之違法行為及其法益侵害,與同一行為事實之犯罪行為及其法益侵害間,應僅係量之差異,非本質之根本不同。從而表明,就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如得再依第38條但書規定處以罰鍰,即與一罪不二罰原則有違。其所持理由略可細分為三:1.社維法第三編分則所規範之各種違法行為,包含具與刑罰相若之「輕罪」行為。2.社維法第28條所定之量罰審酌事項,與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審酌事項相同;3.依社維法第92條規定,法院受理違反該法案件,除該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然如下所述,此等理由是否足以證立社維法之罰鍰應實質評價為刑罰,非無疑問。 第一、多數意見參照立法資料(詳如解釋理由書所示之各立法院公報中有關之院會紀錄、委員會記錄及若干條文之立法理由),而認定社維法包含與刑罰相若之「輕罪」行為。惟立法資料中亦有不少持不同看法者(立法院公報第78卷第19期委員會紀錄第193頁及第194頁;第78卷第20期委員會紀錄第169頁;第78卷第51期委員會紀錄第187頁;第80卷第49期院會紀錄第30頁及第32頁等參照)卻遭漠視。而且,立法資料中包含主管機關、立法委員及學者等對社維法定位及處罰性質之發言,有從立法論出發者,有著眼於解釋論者,意義不同,多數意見卻未予區分,混為一談。是其立法資料之取捨及解讀失當,彰彰明甚。又多數意見既謂「社維法第三編分則所規範之各種違法行為,原即包含具與刑罰相若之『輕罪』行為」,應意指非所有社維法規範之違法行為,均與「輕罪」行為相若;但何者與「輕罪」行為相若,未見明示。從而,結論泛稱「此等社維法第三編分則所規範之違法行為及其法益侵害,與同一行為事實之犯罪行為及其法益侵害間,應僅係量之差異,非本質之根本不同。」即有語焉不詳或以偏概全之嫌。 第二、若對照社維法與刑法同屬第一編總則之規定,不難得知,二者固有諸多雷同,但仍不乏相異之處。多數意見選取相同之量罰審酌事項,加以放大,卻置其他相異規定於不顧,實難謂合理周全。 第三、違反社維法之處罰,依法或由警察機關處分,或由法院裁定,二者之裁處程序不同。由警察機關作成處分之部分,其程序絕對不能與刑事訴訟程序等量齊觀。即使社維法第92條規定:「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不足以改變此一事實。從被處罰人承受程序負擔之程度衡量,將警察機關作成之罰鍰處分實質評價為刑罰,恐有不宜。 綜上,多數意見主張以一罪不二罰原則審查社維法第38但書關於併科罰鍰規定之合憲性,其所持理由尚難成立。本席認為,違法行為經刑事判決確定者,行為人原則上已承受一定之制裁,若再處以罰鍰,即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尤其,行為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之外,須再次承受罰鍰之裁處、救濟程序,其程序負擔繁重,謂併科過苛,寧非允當? 六、補充一言,社維法之制定,係為取代業經釋字第166號及第251號解釋宣告違憲之違警罰法。立法之初,各界曾為應採行政法(行政罰)或輕犯罪法(刑罰)模式,爭論不休;最後以延續違警罰法之作法,採行政法(行政罰)模式定案。社維法第三編分則規定之違法行為,除少部分參照日本及其他國家輕犯罪法之規定外,大部分承襲舊違警罰法之規定。論者或認為,社維法第三編分則規範之違法行為,性質及樣態與日本輕犯罪法規範之犯罪行為相當,且日本輕犯罪法係戰後為取代警察犯處罰令而制定,與社維法異曲同工,故主張社維法亦具有輕犯罪法性質。然日本輕犯罪法乃刑法之一種,明定對輕犯罪行為科處刑罰,並由法院循刑事訴訟程序審理。輕犯罪法之前身為1908年內務省訂定之警察犯處罰令。其脫胎於1880年之舊刑法第四編之「違警罪」,賦予司法警察裁決刑罰之權力。從立法背景及沿革觀之,社維法與日本輕犯罪法殊異,似不宜比附。 七、最後,本號解釋文宣示,社維法第38條「但書關於處罰鍰部分之規定,於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至同一行為已受無罪判決確定者,是否仍得依社維法處以罰鍰?多數意見徒以「因與原因案件事實無涉,不在本件解釋範圍」為由,迴避問題之處理。然多數意見既表明,在一罪不二罰原則下,禁止國家就人民之同一犯罪行為,重複予以追究及處罰,且將社維法所定違法行為之罰鍰視同「輕罪」之刑罰,則依理自不許於無罪判決確定後,再依社維法處以罰鍰。多數意見藉故避而不談,恐難掩因無法達成共識致未能貫徹一罪不二罰原則之窘境,或許這是選定以之作為本件審查原則時就已註定之命運。 【註腳】 [1] 另外,歐洲人權公約第7議定書第4條及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50條,亦有類似規定,可資參照。 [2] 野中俊彥、中村睦男、高橋和之、高見勝利共著,憲法Ⅰ,有斐閣,1997年新版第1刷,頁403(高橋和之執筆部分)。 [3] 奧平康弘著,憲法Ⅲ—憲法が保障する權利,有斐閣,1993年,頁370、371。 [4] 奧平康弘著,同註[3],頁371、372。 [5] 嶋崎健太郎著,刑罰と重加重稅の併科,收於高橋和之、長谷部恭男、石川健治編「憲法判例百選Ⅱ〔第5版〕」,有斐閣,2007年,頁281。 [6] 高橋和之著,立憲主義と日本國憲法,有斐閣,2006年初版第3刷,頁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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