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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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1/9/10 |
解釋爭點 |
同一行為受刑事處罰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另處罰鍰部分之規定,是否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 |
重點提示 |
要旨
行政裁罰之性質、目的及效果若等同或類似刑罰,亦適用一罪不二罰原則 內容
要旨
社維法第三編分則所規範之違法行為及其法益侵害,與同一行為事實之犯罪行為及其法益侵害間,應僅係量之差異,非本質之根本不同。是就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如得再依系爭規定處以罰鍰,即與前揭一罪不二罰原則有違 內容
要旨
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及沒入,與一罪不二罰原則尚無違背 內容
社維法第 38 條但書關於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及沒入之部分,因該等處分實質目的在排除已發生之危害,或防止危害發生或擴大,與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尚無違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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