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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3號
公佈日期:2021/05/07
 
解釋爭點
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以自製者為限,始能免除刑罰,且不及於空氣槍,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有無牴觸憲法比例原則?
2、103年6月10日修正發布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就「自製獵槍」之定義規定,是否規範不足,而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規定保障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之意旨?
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所稱之傳統文化,是否包含非營利性自用之情形?
4、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須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以及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及第4項第4款規定有關申請期限及程序、申請書應記載事項中動物種類及數量部分,是否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附註】
[1]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7條規定:「凡有種族、宗教或語言少數團體之國家,屬於此類少數團體之人,與團體中其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語言之權利,不得剝奪之。」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就上開公約所作之第23號一般性意見第7點:「關於第27條所保障的文化權利的行使,委員會認為,文化本身以多種形式表現出來,包括與土地資源的使用有聯繫的特定生活方式,原住民族的情況更是這樣。這種權利可能包括漁獵等傳統活動和受到法律保障的住在保留區内的權利。為了享受上述權利,可能需要採取積極的法律保障措施和確保少數族群的成員確實參與涉及他們的決定。」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第1項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一)參加文化生活;(二)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之惠;(三)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獲得之精神與物質利益,享受保護之惠。」等參照。
[2] 自20世紀中葉起,國際社會即開始推動各種國際環保公約,致力於自然生態環境之保護。參見1975年生效之《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簡稱華盛頓公約);1975年生效之《特別針對水禽棲地之國際重要濕地公約》(Convention of Wetlands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bitat,簡稱拉姆薩公約);1982年生效之《保護歐洲野生動物與自然棲息地公約》(Convention on the Conservation of European Wildlife and Natural Habitats);1983年生效之《保護野生動物遷徙物種公約》(Convention on the Conservation of Migratory Species of Wild Animals);1993年生效之《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等。
[3] 例如夢占、鳥占、嬰兒出生或除喪(解除素服)等生命禮俗。夢占可參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理蕃課原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編譯,《高砂族調查書.蕃社概況》,民國100年,第635頁至第647頁;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原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編譯,《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一卷.泰雅族》,民國85年,第55頁至第58頁;鳥占可參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原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編譯,《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五卷.排灣族.第三冊》,民國93年,第143頁;嬰兒出生、除喪等生命禮俗,可參原住民族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6條附表。
[4] 由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具有部落文化之特性,因此傳統信仰於日常生活中之實踐與禁忌,主要透過部落耆老與族人口耳相傳。惟根據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前揭註[3],詳盡記錄各族基於其神靈信仰而於狩獵前後進行之祭祀、祈禱與慣習等,民國85年,第62頁(出外狩獵或設陷阱時,路上遇到他人,如被問說去哪裡、去做什麼等等的話,便認為其行必無所獲,而忌諱之)。另外,由各種有關狩獵、祭祀與禁忌之調查紀錄可知,原住民族多視獵獲物為神靈所賜,獵人本身、家人、部落等均須虔敬以待,不可預言獵獲,否則即對神靈不敬(引自:浦忠勇著,《原蘊山海間—臺灣原住民族狩獵暨漁撈文化研究》,民國107年,第67頁、第105頁、第141頁、第170頁及附錄參考文獻資料)。另可參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理蕃課原著,前揭註[3],民國100年,第613頁(泰雅族:出獵時,忌諱有人說:「希望獵獲豐富!」以免無所獲)、第617頁(布農族:不直接呼叫獸類名稱,以暗語代替,以免獵物逃走)、第618頁(鄒族:出獵前,忌諱被他人知曉出獵活動,並禁止談論出獵事宜)等;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委託辦理,《108-109年度玉山國家公園轄區內及周邊地區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利用野生動物現況調查計畫案》,民國109年,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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