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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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1/05/07 |
解釋爭點 |
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以自製者為限,始能免除刑罰,且不及於空氣槍,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有無牴觸憲法比例原則? 2、103年6月10日修正發布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就「自製獵槍」之定義規定,是否規範不足,而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規定保障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之意旨? 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所稱之傳統文化,是否包含非營利性自用之情形? 4、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須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以及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及第4項第4款規定有關申請期限及程序、申請書應記載事項中動物種類及數量部分,是否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
[4] 如本院釋字第756號解釋就監獄機關之事前檢查受刑人書信,就採中度標準予以審查。 [5] 參本院2021年3月3日公告「大法官110年3月9日言詞辯論相關資料(王光祿等案)」,裴家麒教授鑑定意見書,頁2之2 (1)部分,資料出處:司法院大法官官網(最新訊息欄),鑑定人意見書 限制原住民族狩獵集體權之合憲性疑義 案號:會台字12860號王光祿等聲請解釋案(最後瀏覽日:2021年5月7日)。 [6] 有關原住民狩獵對野生動物族群之影響監測資料,參行政院農農業委員會意見書,頁13:「以本會目前最新資料,就嘉義縣阿里山之原住民族狩獵自主管理試辦計畫為例,2017年至2020年針對嘉義縣阿里山鄒族獵人主要狩獵物種(山羌、水鹿、山羊、野豬」)所做的長期族群變動監測結果顯示,水鹿及山羌顯示些微上升的趨勢,且變化趨勢達到統計上的顯著,野山羊和野豬則是持平,並未因原住民獵人之狩獵而導致族群數量失衡;於桃園市復興區後山三里(三光、高義、華陵)泰雅族gogan群之領域進行之原住民族狩獵自主管理試辦計畫中,亦顯示山羌的相對豐富度仍呈現成長的趨勢,與野豬族群維持平穩;山羌與野山羊的出現頻度整體而言有逐年提高之趨勢,野豬族群則出現降低之趨勢,彌猴則在9月至10月出現頻度高峰,於屏東來義鄉之試辦計畫亦然。」(原文註略),參前註資料出處之司法院大法官官網(最新訊息欄),相關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意見書1(最後瀏覽日:2021年5月7日)。 [7] 林務局於2017年起,開始在全國八個林管處試辦「原住民族狩獵自主管理計畫」,輔導成立獵人協會、頒發獵人證、推動部落的自主管理等,至少已有10個以上之部落參加。如2018年由排灣族部落成立屏東縣來義鄉傳統狩獵文化協會,統一向林務局申請整年度的狩獵許可,原住民只需出示獵人證,就可依習慣狩獵。至於狩獵數量則以年度總量統計,種類改用「山肉」之通稱,以避免觸犯部落禁忌。來義鄉的7個村落並有事後回報窗口,屏東科技大學也於相關地區架設動物相機,監測物種及數量之變化。其他部落如:宜蘭縣大同鄉原住民、花蓮縣德卡倫部落、花蓮縣富里鄉阿美族、花蓮縣太魯閣族、台東縣海端鄉紅石及崁頂部落、新竹縣泰雅族卡奧灣群、南投縣東埔部落、嘉義縣阿里山鄒族、高雄市那瑪夏區原住民等,亦已有其自主管理計畫。有關各個自主管理計畫之內容及研究報告,參行政院農農業委員會意見書,頁13-14、附件三,同前註[5]資料出處。 [8] 本席加入之許宗力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書第2頁第1段認為:「多數意見認為前揭規範所稱「傳統文化」之意涵,包括非營利性自用之情形,然除有特別例外情形,不包括對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獵捕,以謀求憲法上相關價值間之衡平。本席對此敬表同意。⋯⋯」就上述引文部分,本席敬表不同意,而僅加入除上述引文外之許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書其餘部分。謹此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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