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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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1/05/07 |
解釋爭點 |
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以自製者為限,始能免除刑罰,且不及於空氣槍,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有無牴觸憲法比例原則? 2、103年6月10日修正發布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就「自製獵槍」之定義規定,是否規範不足,而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規定保障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之意旨? 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所稱之傳統文化,是否包含非營利性自用之情形? 4、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須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以及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及第4項第4款規定有關申請期限及程序、申請書應記載事項中動物種類及數量部分,是否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
(二)、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祭儀之規定真的偏離現實嗎?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105年11月14日農授林務字第1050732417號致最高法院函所附「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訂定歷程及相關會議資料,顯示:1、此一管理辦法係由農委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會銜於101年發布;2、農委會林務局於93年9月8日起即多次函請原民會提供各族傳統文化、祭儀、獵捕方式、期間、區域及獵捕動物種類、數量、期間等資料,並歷經8年、兩會多次會議才就該管理辦法包括第6條附表達成全部共識,並另於104年修正;3、上開附表即本意見書附件一,係按各原住民族別、區域別、傳統文化及祭儀名稱別、傳統文化及祭儀之獵捕期間別、獵捕方式別、獵捕動物之種類別等,並另加附註欄、說明(其中含屬生命禮俗如除喪等不定期活動)等均詳予列載,共計133項傳統文化及祭儀。看起來應係依事實編製,應非無據。 但是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委託裴家騏教授研究,提出之108-109年度玉山國家公園轄區內及周邊地區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利用野生動物現況調查計畫案報告,其結果與討論部分,卻除了直指「現今祭典因應觀光產業與地方政府作為,轉為展演形式」外,並稱受訪者沒有聽過傳統祭儀中年祭,年輕一點的都沒有參加過傳統祭儀(開墾祭、播種祭、小米除草祭、射耳祭、小米收穫祭、進倉祭、年祭、豐年祭)印象、年長者的參加經驗停留在40、50年前之記憶。另當代狩獵原因前三名是:空閒、季節性活動(視季節與個人需求為主)及鹿茸時期(鹿茸販賣,有經濟誘因)。上開調查結果與上開農委會及原民會會銜發布之附表,顯不相侔,到底何者符合事實?[35]如果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祭儀如裴教授之調查報告所言:過去祭儀多伴隨農業耕作有所關聯,但已因面臨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宗教文化的變遷,而幾乎僅剩全鄉運動會時的展演項目。那麼個別原住民之狩獵文化權利更何所附麗? (三)、裴教授研究結論亦直指現行管理辦法未能有效管理野生動物狩獵行為,並稱主管機關所採者為「無為式」管理策略,對於原住民狩獵申請,行政部門的審查與准駁所根據的,並非是野生動物族群的現況或科學性的族群資訊,管理上沒有科學化,亟待改善等。果真如此,我國的自然生態保育狀況及前景怎不令人擔憂?又裴教授針對上述政府管理不善,所提出之對策是邀請原住民參與,惟同一報告已點出:年輕人沒有成為受人尊敬的獵人、年輕人也多不尊敬其他獵人等,則其所提對策真的可行嗎,如何為可行呢?[36] (四)、COVID-19還在肆虐!好些有識之士早就預言跨物種傳染病侵襲人類的致命接觸,甚至出書警示,比如2016年中文版初版的大衛‧逵曼(David Quammen)著「下一場人類大瘟疫」(Spillover)。這類書由調查過往病毒所帶來的嚴重傳染病,在COVID-19發生前,即預示與野生動物不當接觸包括吃帶有病毒的野生動物,將帶給人類大浩劫。果不其然,真的發生COVID-19大浩劫,迄今已有逾億人受感染,其中數百萬人死亡!過去經濟動物匱乏的時代,人類包括原住民族均不得不由野生動物處取得生存所必要之蛋白質。惟時至21世紀的今日,尤其在臺灣已有充裕衛生安全之經濟動物供食用,為自己及家人、族人的健康著想,繼續狩獵吃未經食品檢驗的野味,食的安心嗎?如果政府對自製獵槍的安全性應盡保護責任,那不必管狩獵物的食的安全衛生嗎?這一點怎麼都沒有人說,僅一昧地主張進一步開放保育類野生動物供狩獵自用呢?這中間不是存在著矛盾嗎? (五)、依本席向主管機關查詢結果: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7條第1項看似准許一般人得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但事實上因迄無依該條第2項規定公告之辦法,即並未有得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區域之劃定,故迄今仍只有原住民族得依規定申請後,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一般人則連一般類野生動物均不得獵捕。又依附件一,原住民族得為傳統文化、祭儀目的獵捕之野生動物包括第1、2、3級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僅限於一般類野生動物(請見附表),更參酌註36所述,此部分本席至感憂心!而且此與前述原住民族文化核心價值應有未合。為自然生態永續計,建請相關機關及原住民族朋友考量並修訂刪除得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部分。 九、請容我將本件意見書獻給陳奇祿先生及張豐緒先生,是他們讓我有機會經由耳濡目染,對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及自然生態保育多少有一些認識,並作為我本件意見書所示看法的基礎。感恩! 臺灣目前共有9座國家公園,第1座是墾丁國家公園,是張豐緒先生於內政部長任內,在那個經濟掛帥的年代,排除萬難設立的,張豐緒先生因此獲中華民國國家公園學會於該會成立20週年時頒獎表揚。[37]陳奇祿先生則於文化部前身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下稱文建會)主任委員任內,推動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並將動植物保育納入文化資產保護範圍。[38]另張豐緒先生與陳奇祿先生二人曾合作促成臺灣5種珍貴稀有特有種保育類野鳥納入國際鳥類保護聯盟(ICBP)出版的Save the Birds一書中。這5種珍貴稀有野生鳥類是:帝雉、黃魚鴞、紅尾伯勞、朱鸝及水雉,由陳先生公益手繪原稿捐贈ICBP,著作權歸ICBP。[39]中華民國自然生態保育協會則獲發行Save the Birds中文版(救救我們-從鳥類存亡看人類未來)的權利,其中臺灣鳥類這一章由劉小如女士及陳奇祿先生共同公益執筆。[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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