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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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1/05/07 |
解釋爭點 |
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以自製者為限,始能免除刑罰,且不及於空氣槍,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有無牴觸憲法比例原則? 2、103年6月10日修正發布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就「自製獵槍」之定義規定,是否規範不足,而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規定保障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之意旨? 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所稱之傳統文化,是否包含非營利性自用之情形? 4、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須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以及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及第4項第4款規定有關申請期限及程序、申請書應記載事項中動物種類及數量部分,是否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
[15] 參見Permit conditions。 [16] 浦忠勇,原蘊山海間,臺灣原住民狩獵暨漁撈文化研究,原住民族委員會出版,年,民國107年,頁144。 [17] 阿道‧李奧波(Aldo Leopold ,1987-1948),著有《狩獵管理》《沙鄉年鑑》(又譯為砂地郡曆誌)。 [18] 原文為「我們都在向狼群放槍。但興奮的成分超過準確性!⋯⋯等我們槍都放空,老狼倒下了,有一只小狼,拖著一只腿向一個無法通過的岩石間走。 我到達老狼前,正好看見牠眼睛裡一道兇惡的綠火熄滅。⋯⋯這眼光中有一點對我來說的新東西-只有牠和山才知道的東西。那時我還年輕,極愛開槍:我想少一些狼便可多一些鹿,而無狼之地便是獵人的天堂。但在綠火熄滅後,我感覺到無論是山或狼都不同意這種看法」阿道‧李奧波著,砂地郡曆誌,費張心漪翻譯,新環境叢書,1987年2月初版,頁137。 [19] 見維基百科(中文名翻譯為奧爾多‧利奧波德)(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5月7日) [20] 參見Emma Bubola,, On the Menu at a Lunch in Italy: Protected Songbirds, The New York Times, April 22, 2021,(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5月7日) [21] 同註[18],頁196。 [22] 同註18,頁193。 [23] 參見廖鴻基,為什麼要記住魚的名字,載聯合報105年12月11日D3聯合副刊 [24] 同註[10],頁45。 [25] 參見杜虹著,尋找一條生態旅遊新路線,收於其所著蝴蝶森林,九歌出版,2016年7月初版,頁127。 [26] 參見廖鴻基,孩子們,收於來自深海,晨星出版,2012年4月二版,頁207至242。 [27] 參見Michelle Nijhuis, Inspire your children to love nature, New York Times International Edition, April 27, 2021, page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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