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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3號
公佈日期:2021/05/07
 
解釋爭點
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以自製者為限,始能免除刑罰,且不及於空氣槍,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有無牴觸憲法比例原則?
2、103年6月10日修正發布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就「自製獵槍」之定義規定,是否規範不足,而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規定保障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之意旨?
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所稱之傳統文化,是否包含非營利性自用之情形?
4、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須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以及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及第4項第4款規定有關申請期限及程序、申請書應記載事項中動物種類及數量部分,是否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下稱聲請人六)為審理同院108年度原訴字第45號違反槍砲條例案件,認應適用之系爭規定一,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等規定,且有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具原住民身分之被告於107年12月間,購入具殺傷力之空氣長槍1枝,未經許可持有之,嗣經警查扣,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人六認其審理所應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所稱「獵槍」意義不明確,造成受規範者無法預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有違。況原住民狩獵文化受到憲法保障,系爭規定一除經許可之「自製獵槍」外,一概禁止原住民使用,損益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亦欠缺正當性等語,聲請解釋憲法。

上開二件法官聲請案,均經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依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核與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所闡釋法官聲請釋憲之要件相符,均應予受理。

以上六件聲請案,所聲請解釋之系爭規定有其共通性,爰併案審理(本件釋憲審查客體代稱對照表如附表)。

本院公告言詞辯論事宜後,依大審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通知聲請人一、二、五及六及關係機關包括內政部、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於110年3月9日上午於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聲請人三及四因係於公告言詞辯論期日後始經本院決議受理,故未通知其參與言詞辯論。聲請人五未參加言詞辯論),另邀請鑑定人及法庭之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到庭陳述意見。

聲請人及關係機關於言詞辯論期日之陳述要點如下:
聲請人一及二主張,系爭規定一及三至六,違憲。其理由略以:(一)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受憲法所保障,係複合式基本權利,其性質包含個人權及集體權,惟槍砲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已侵害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人身自由及財產權,均屬違憲。(二)本案系爭規定均涉及基本權利侵害,如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其影響範圍為全體原住民族,且原住民族在我國亦屬孤絕之少數,應採取嚴格審查之立場。(三)所謂獵人,係指守護獵場之人,原住民獵人長期藉由守護獵場,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維護生物多樣性,以及野生動物族群之存續。然而主流社會長期污名化,使原住民族一直背負野生動物滅絕之污名,相關研究資料顯示,棲息地之破壞才是使野生動物滅絕之真正原因。(四)在原住民族之狩獵文化中,獵物皆係上天賜予之禮物,法令卻要求獵人必須要事前對外宣告,此行為觸犯禁忌,直接侵害原住民族獵人信仰核心。此乃獵人不願事前主動申請之原因,導致行政機關無法達成管理目的。此外,尚有其他相對侵害較小之手段,例如:透過事後報備機制,結合部落自主管理,可同時兼顧生態保育、獵人信仰及原住民族管理自然資源之自主性等。故系爭規定四及五採事前許可制,違反比例原則,應屬違憲。(五)無論採取何種制度,國家在建構原住民相關法令制度時,皆應依原基法之規定,踐行諮商同意程序以及共管機制等,與原住民族對等之溝通與協商,始能實踐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規定意旨,保障原住民族文化以及自主性之憲法誡命。(六)狩獵係原住民之傳統文化,但自製獵槍則非傳統文化。所謂自製獵槍,僅係主流社會強加原住民身上之想像,立法理由根據之事實基礎顯然錯誤。自製獵槍結構簡單,安全性難以控制,導致獵槍爆裂等危險性大增,原住民獵人因獵槍膛炸造成傷亡之新聞屢見不鮮。必須更重視獵槍之安全性與實效性,不再讓原住民使用不安全獵槍。系爭規定一限制原住民狩獵僅能使用自製獵槍之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及比例原則等語。

聲請人六主張,系爭規定一有關自製獵槍之規定部分,違憲。其理由略以:有關自製獵槍之規定,係刑罰構成要件,直接影響人民有罪或無罪結果,此構成要件文字必須十分明確,足以通過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槍砲條例本身並未就自製獵槍此一構成要件作任何定義,而規範文字本身,亦容易使人民誤認「獵槍」即指合於狩獵目的所使用之槍枝。例如本件原因案件被告,所持有之具長槍外觀、木質手柄、單發射擊機制之空氣槍,即因法律規範明確性不足,誤信自己持有空氣槍之行為合法,卻須承受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罰等語,故不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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