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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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0/10/23 |
解釋爭點 |
應否補充釋示釋字第742號解釋原因案件之訴願期間 |
四、結論:「用溫暖公正的裁判疼惜人民」 人民權利遭受國家不法侵害時,不可被期待有「超越時光」及「預見未來」之能力,無待任何贅言。此外,釋字第177號及第185號解釋業已宣示大法官因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於聲請之個案,具有溯及既往之效力,聲請人有權利以有利於自己之解釋為依據,透過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非常上訴而贏回官司。 本院釋字第742號解釋公布後,倘若受理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之法院恪遵釋字第177號、第185號及第742號解釋意旨,則系爭公告究竟是否屬於行政處分,可能早已獲得澄清,聲請人之原因案件,或已終局解決。 「用溫暖公正的裁判疼惜人民」[7],深盼所有法官在每個案件中,皆能深刻體會並予實踐。 【註腳】 [1] 參見該判決理由欄,四(二)(3)。 [2] 參見該判決理由欄,四(二)(5)。 [3] 參見,翁岳生,現代法治國家之釋憲制度與司法改革,2020年6月,第9章「憲法之維護者─省思與期許」,伍「大法官解釋之效力與拘束力」,178頁、180-181頁。 [4] 參見,本席於本院釋字第757號解釋所提協同意見書。請另參看,李劍非,釋字第757號解釋評釋:憲法訴訟的救濟諭知類型分析與補充解釋,萬國法律,第219期,2018年6月,6-31頁。 [5] 參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4號判決,理由欄,六(一)2;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680號判決,理由欄,七。 [6] 對聲請人而言,釋字第742號解釋,甚至釋字第156號解釋,均與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公告案之訴願有無遵守法定期間,毫不相涉。釋字第742號解釋,亦未以對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公告案所提訴願之法定期間為釋憲客體。故聲請人持有利於己之釋字第742號解釋,就最高行政法院以釋字第156號解釋為依據而認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當然非屬行政處分,所為不利益之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時,根本不可能預料受理再審之訴之法院,竟然無視釋字第742號解釋之實質內容(法院應審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是否屬於行政處分),而突然改以訴願逾越法定期間為由,依舊駁回再審之訴。 [7] 參見,翁岳生,現代法治國家之釋憲制度與司法改革,2020年6月,第24章,貳,56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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