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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3號
公佈日期:2019/08/23
 
解釋爭點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第4款、第5款及第6款關於退休所得替代率、每月退休所得、最低保障金額之定義;第8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撫基金共同撥繳費用之基準;第19條第2款及第3款關於配合精簡政策自願退休,增列年滿55歲要件;第36條關於優惠存款利率之計算、調降、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37條、附表三及第38條,關於本條例施行前後退休者,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基準、調降、底限及其適用;第39條第1項及第2項關於支領月退休所得之調降順序、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67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撫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及第77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金權利等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教育工作者生活保障、工作權或平等權?
 
 
上開年改三解釋,雖從憲法第18條人民服公職權的保障論起,導出退休軍公教人員請領退休金、退休俸或退伍金之憲法保障依據,最後再推向財產權的保障,即憲法第15條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最終再依本院釋憲先例保障財產權的審查密度,採寬鬆的審查標準,審查結果當然都是合憲。讓人民都忘了,退休軍公教人員請領退休金、退休俸或退伍金的憲法依據,是憲法第18條!茲就年改三解釋分析如下:
一、審查標準:人民的錢,嚴格審查;國家的錢,寬鬆審查
84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第1項規定,以退撫新制年資計算之退撫給與之財源籌措方式,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恩給制」,改為由政府與現職人員按法定比率(65%、35%)共同撥繳費用;85年2月1日施行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下稱85年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以退撫新制年資計算之退撫給與之財源籌措方式,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恩給制」,改為由政府與現職人員按法定比率(65%、35%)共同撥繳費用;86年1月1日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86年服役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以退撫新制年資計算之退除給與之財源籌措方式,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恩給制」,改為由政府與現役人員按法定比率(65%、35%)共同撥繳費用。上開三條例或法律各設立退撫基金負責支應,改為「共同儲金制(共同提撥制)」,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年金改革新法,對軍公教人員的退休所得予以調降,涉及軍公教個人及政府依法定比率按月繳納的提撥費用本息之調降,釋憲機關應以如何的審查標準來審查,攸關釋憲結果是合憲或違憲。詳析之,年改三解釋確立的共同審查標準如下:
(一)人民的錢,嚴格審查
年改三解釋,均釋示:「個人提撥費用本息部分之財產上請求權,基於個人薪給之支配性與先前給付性之個人關聯性,應受較高之保障,就此部分,本院應採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立法者調降退撫給與如侵害個人提撥費用本息部分,性質上幾乎無異於國家對人民財產之徵收,自不得為之。」
(二)國家的錢,寬鬆審查
年改三解釋,共有4段論述採較為寬鬆或寬鬆的審查標準,其內容如下:
1.同屬全部源自政府預算之恩給制範疇,涉及國家財政資源分配之社會關聯性,就此財源產生之財產上請求權,立法者得有相對較高之調整形成空間,本院審查相關立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有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時,應採較為寬鬆之審查標準
2.優存利息之財源全部源自於政府預算,屬恩給制之範疇。是本院就立法者採取之調降手段規定,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有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應採較為寬鬆之審查標準
3.按是否提高及如何提高共同撥繳費用之基準,事涉基金整體財務規劃與國家財政資源分配。就其對現役人員財產權之限制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基於財政規劃之專業能力、國家機關之組織與分工及決定作成程序之考量,本院原則上應尊重政治部門就此事項所為之決策,採寬鬆標準予以審查
4.以其財源而言,上開年資補償金仍屬恩給制之範疇。就其調整,本院應採寬鬆標準,予以審查
二、政府依法提撥費用本息的定性
依退撫新制年資計算之退撫給與,由退撫基金支應,其財源主要有三,(1)個人提撥:現職人員依法定比率按月繳納之提撥費用本息,(2)政府提撥:政府依法定比率按月繳納之提撥費用本息,以及(3)政府補助:政府於(a)退撫基金未達法定最低收益,或(b)退撫基金不足以支應退撫給與時,始撥交之補助款項本息。
年改三解釋,均釋示:「上開(2)關於政府依法定比率按月繳納之提撥費用本息部分,為政府履行共同提撥制所應負之法定責任。基於退撫基金財務獨立性,政府依法繳納以65%計算之提撥費用本息,僅得由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依法管理,並支付退撫給與或與退撫給與相關之支出。政府就此部分固不得為相異用途之使用,然因其財源源自政府預算,與上開(1)由個人薪給提撥之撥繳費用不同,性質上屬恩給制之範疇。就不合發給退撫給與條件之情形,是否發給上開(2)政府提撥之費用本息及其發給要件,立法機關有一定立法形成空間。⋯⋯同屬全部源自政府預算之恩給制範疇,涉及國家財政資源分配之社會關聯性,就此財源產生之財產上請求權,立法者得有相對較高之調整形成空間,本院審查相關立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有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時,應採較為寬鬆之審查標準。」
本席對此部分的解釋,深不以為然。蓋,如前所述,退撫舊制採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恩給制」,退撫新制改為由政府與現職人員按法定比率(65%、35%)共同撥繳費用,設立退撫基金負責支應之「共同儲金制(共同提撥制)」。當軍公教人民依法定比率(35%)提撥費用本息之同時,政府也應依法定比率(65%)提撥費用本息,共同提撥費用,成為退撫基金。這些依法定比率提撥的費用本息,都限於退撫給與或與退撫給與有關的支出,都是屬於政府答應給軍公教退休人員退休時的財產,等待退休條件成就時,政府就應如數撥付給軍公教退休人員。這意謂著,退撫舊制的恩給制,全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退撫新制,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的負擔變少,由全部減少為65%,此部分仍是如同恩給制要作為退休人員的退休給與。
既然是政府答應要給與軍公教退休人員的財產,當然是軍公教工作人員的財產,調降退撫此部分費用本息,性質上如同國家對人民財產的徵收,如依年改三解釋所定的審查標準,當然要採嚴格的審查標準,予以審查。年改三解釋,竟誤認政府依法定比率提撥的費用本息,仍是政府的財產,再採寬鬆的標準,予以審查。一旦採寬鬆的審查標準,在尊重立法機關有立法形成的自由前提,審查客體幾乎都是合憲的,這樣的審查方法是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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